近日從山西省煤炭工業廳了解到,山西將禁止銷售或進口高灰、高硫劣質煤,以及向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等范圍內的單位或個人銷售不符合規定標準的煤炭,以促進大氣質量改善。
今后,山西煤炭生產、經營企業與用戶簽訂煤炭購銷合同時,必須明確煤質檢驗的相關事宜;在組織銷售時,要準確記載每批次煤質化驗情況;做好煤炭銷售質量售后服務,為用戶提供符合環保規定的清潔煤炭。
同時,對銷售劣質煤或不符合規定標準煤炭的企業,將由煤炭經營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列入違法失信名單并向社會公示;對采取摻雜使假、以次充好、數量短缺等欺詐手段進行經營的企業,將責令其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列入違法失信名單并向社會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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